2022-12-26 19:30:59
臺州市人民政府決定對《臺州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全部行政區域以及臺州灣新區全部管理區域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地區。
各縣(市)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shí)間和地點(diǎn)由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shí)際情況確定,并向社會(huì )公告。
舉辦重大公共活動(dòng)、重大民俗活動(dòng)、重大慶典活動(dòng)以及其他特殊情形,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地區舉行焰火晚會(huì )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dòng)的,由市、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huì )公布?!?/p>
二、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臺州灣新區管理機構按照市政府賦予的職責,做好管理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相關(guān)工作?!?/p>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臺州市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